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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及私人协约批地

租约及私人协约批地分别订明占用和使用政府校舍和土地的条款及条件。

租约是由成功申请的团体与教育局或香港房屋委员会(若空置校舍位于公共屋范围内)签立的契约。获分配全新土地的办学团体须向地政总署递交申请,以便藉私人协约批地方式批拨有关的全新土地。

服务合约相似,租约或私人协约批地的首段年期为十年,之后政府可酌情决定是否续期。租约及私人协约批地须与相关的服务合约同时届满。换言之,如租约或私人协约批地终止,服务合约亦会因此而终止,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