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工作

我们支援并协助国际学校提供优质教育服务,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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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规定

办学团体如申请校舍分配工作提供的空置校舍及/或土地发展国际学校,应符合以下的强制规定。这些强制规定或会更改,申请团体应参考他们参加的校舍分配工作所订的强制规定。

  1. 应把最少70%的学额分配予学校公开宣布服务的目标学生。目标学生指持有香港特区护照以外的任何其他有效护照的学生或持有学生签证来港就读的学生;
  2. 办学团体须开办适合国际学校的非本地课程。为应考本地考试或主要为升读本地学校作准备的课程,概不接纳;
  3. 办学团体须利用有关的空置校舍及/或全新土地营办国际小学、中学或中学暨小学。政府不会提供校舍或土地供营办学前教育、幼儿中心、托儿所或幼稚园,但或会容许有限度营办学前教育或幼稚园,条件是申请团体能够证明这是小学课程的主要部分,并证明供小学及/或中学使用的空间和设施不会受到影响。批准与否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拟办的学校不应提供寄宿设施或利用该校舍及/或土地作为临时校舍;
  4. 除了获批拨全新土地的办学团体可获政府提供免息贷款外,办学团体不会获得政府任何经常资助金或非经常补助金。办学团体营办的国际学校必须以自负盈亏的模式运作,并须证明具有充足的财政支援,能够进行所需的基建工程;
  5. 于每学年,办学团体须预留款项,金额不少于国际学校学费总收入的10%,用以向有需要的学生发放奖学金及/或其他经济上的援助;
  6. 办学团体、负责管理学校和在获分配校舍及/或土地营办的学校均须为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机构(“豁免缴税资格”)。办学团体和负责管理学校亦须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或自2014年3月3日起生效的香港法例第622章(如适用))注册成立,而其章程细则须包括分配校舍及/或土地所需的全部标准条文;或根据其他条例注册成立,而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在审阅其章程后,认为可获考虑分配校舍;

    为鼓励海外办学团体和未有在本地营办国际学校的新办学团体参与校舍分配工作发展国际学校,豁免缴税资格并非参加分配工作的先决条件。尽管如此,出示有关豁免缴税资格的证明文件,是获分配校舍及/或土地的其中一项条件。成功申请的团体及其国际学校均须每年向教育局确认仍具备有关资格/地位;
  7. 在不影响学校的日常运作和学生的安全的情况下,办学团体须因应要求开放校舍及设施,供政府和社区作教育、社区或其他活动之用;

  8. 申请团体须提供领事馆及/或商会发出的推荐信,表明该领事馆及/或商会支持申办的学校,以及其参与营运该校的方式(如有)。其目的是为确保申请团体所提供的服务将能满足领事馆所代表国家的国民和商会成员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