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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经审核的帐目

获政府资助(包括获提供校舍及/或土地发还地租及差饷)的国际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公司及其办学团体必须是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机构。学校须向教育局提交其周年帐目。有关的帐目须经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香港法例第50章)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核。关于聘任核数师的指引,请参阅教育局通告

学校提交的经审核周年帐目,须包括校监证明书、核数师报告,以及有关学校营办情况的详细财务报表。表格须按指定的格式编制,而帐目须由校监和核数师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