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工作

我们支援并协助国际学校提供优质教育服务,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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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章程细则的标准条文

获分配校舍及/或土地营办国际学校的办学团体及学校均须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或自2014年3月3日起生效的香港法例第622章(如适用))注册成立,而其章程细则须包括教育局指定的标准条文。标准条文要求该团体的收入及财产只纯粹用以促进该团体的宗旨(其中一项须为设立及营办一间或多间非牟利学校),而且该团体不得将任何收入及财产,直接或间接以股息、花红或其他形式支付或转移给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