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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及私人協約批地

租約及私人協約批地分別訂明佔用和使用政府校舍和土地的條款及條件。

租約是由成功申請的團體與教育局或香港房屋委員會(若空置校舍位於公共屋範圍內)簽立的契約。獲分配全新土地的辦學團體須向地政總署遞交申請,以便藉私人協約批地方式批撥有關的全新土地。

服務合約相似,租約或私人協約批地的首段年期為十年,之後政府可酌情決定是否續期。租約及私人協約批地須與相關的服務合約同時屆滿。換言之,如租約或私人協約批地終止,服務合約亦會因此而終止,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