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工作

我們支援並協助國際學校提供優質教育服務,以滿足社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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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章程細則的標準條文

獲分配校舍及/或土地營辦國際學校的辦學團體及學校均須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或自2014年3月3日起生效的香港法例第622章(如適用))註冊成立,而其章程細則須包括教育局指定的標準條文。標準條文要求該團體的收入及財產只純粹用以促進該團體的宗旨(其中一項須為設立及營辦一間或多間非牟利學校),而且該團體不得將任何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接以股息、花紅或其他形式支付或轉移給其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