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學校

我們規定有興趣的辦學團體在開辦國際學校前須符合一系列特定要求,以維持國際學校的教育水平及確保其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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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註冊成為國際學校的申請

學校必須先註冊成為國際學校才可稱為國際學校。首次在本港營辦國際學校的辦學團體如欲在已取得的私人校舍或土地開辦國際學校,必須先申請將有關學校註冊成為國際學校。遞交有關申請前,申請者應先確保學校符合下述所有開辦國際學校的要求,及擬備計劃書,詳列如何符合有關要求,以及提供相關的資料和證明文件。

在計劃書內,應說明擬辦學校的規模,包括提供的學額和級別(即小學、中學或中學暨小學),以及開設學額的時間。

請把申請書寄交教育局學校注冊及監察組。申請獲批與否,按每宗個案的情況而定。申請如未能符合開辦國際學校的要求,概不受理。


開辦國際學校的要求

  1. 根據《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註冊,並符合香港有關法例所訂的規劃、建築物及消防安全規定。
  2. 具備課程計劃,即具體說明將提供的國家課程或其他國際課程,並提供充足的課程策略資料,有關計劃須與相關教育當局發出的指引一致。
  3. 提供人口狀況證據,證明現時香港未能滿足對相關課程的需求,以及主要取錄非本地學生。
  4. 應把最少70%的學額編配予目標學生,即持有香港特區護照以外的任何其他有效護照的學生或持有學生簽證來港就讀的學生。
  5. 辦學往績良好,並獲得知名評審機構的認證。
  6. 訂有可持續的財務計劃。
  7. 已物色用作辦學的校舍及/或土地
  8. 具備相關領事館及/或商會發出的推薦信,表明該領事館及/或商會支持申辦的學校,以及其參與營運該校的方式(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