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工作

我們支援並協助國際學校提供優質教育服務,以滿足社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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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規定

辦學團體如申請校舍分配工作提供的空置校舍及/或土地發展國際學校,應符合以下的強制規定。這些強制規定或會更改,申請團體應參考他們參加的校舍分配工作所訂的強制規定。

  1. 應把最少70%的學額分配予學校公開宣布服務的目標學生。目標學生指持有香港特區護照以外的任何其他有效護照的學生或持有學生簽證來港就讀的學生;
  2. 辦學團體須開辦適合國際學校的非本地課程。為應考本地考試或主要為升讀本地學校作準備的課程,概不接納;
  3. 辦學團體須利用有關的空置校舍及/或全新土地營辦國際小學、中學或中學暨小學。政府不會提供校舍或土地供營辦學前教育、幼兒中心、託兒所或幼稚園,但或會容許有限度營辦學前教育或幼稚園,條件是申請團體能夠證明這是小學課程的主要部分,並證明供小學及/或中學使用的空間和設施不會受到影響。批准與否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擬辦的學校不應提供寄宿設施或利用該校舍及/或土地作為臨時校舍;
  4. 除了獲批撥全新土地的辦學團體可獲政府提供免息貸款外,辦學團體不會獲得政府任何經常資助金或非經常補助金。辦學團體營辦的國際學校必須以自負盈虧的模式運作,並須證明具有充足的財政支援,能夠進行所需的基建工程;
  5. 於每學年,辦學團體須預留款項,金額不少於國際學校學費總收入的10%,用以向有需要的學生發放獎學金及/或其他經濟上的援助;
  6. 辦學團體、負責管理學校的公司和在獲分配校舍或土地營辦的學校均須為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機構(「豁免繳稅資格」)。辦學團體和負責管理學校的公司亦須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或自2014年3月3日起生效的香港法例第622章(如適用))註冊成立,而其章程細則須包括分配校舍或土地所需的全部標準條文;或根據其他條例註冊成立,而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在審閱其章程後,認為可獲考慮分配校舍;

    為鼓勵海外辦學團體和未有在本地營辦國際學校的新辦學團體參與校舍分配工作發展國際學校,豁免繳稅資格並非參加分配工作的先決條件。儘管如此,出示有關豁免繳稅資格的證明文件,是獲分配校舍或土地的其中一項條件。成功申請的團體及其國際學校均須每年向教育局確認仍具備有關資格地位;
  7. 在不影響學校的日常運作和學生的安全的情況下,辦學團體須因應要求開放校舍及設施,供政府和社區作教育、社區或其他活動之用;

  8. 申請團體須提供領事館或商會發出的推薦信,表明該領事館或商會支持申辦的學校,以及其參與營運該校的方式(如有)。其目的是為確保申請團體所提供的服務將能滿足領事館所代表國家的國民和商會成員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