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工作

我們支援並協助國際學校提供優質教育服務,以滿足社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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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制

大致來說,國際學校自主營運,可自行決定開辦的課程、學生組合、收生條件和如何取錄學生。儘管這樣,國際學校的營運須符合《教育條例》、《教育規例》和有關行政通告的規定。國際學校如接受政府以分配土地或空置校舍形式提供協助,亦須遵守與政府簽署的有關《服務合約》《租約》或《私人協約方式批地》內的條款。此外,我們鼓勵國際學校與持份者保持密切聯繫,並就共同關注的事項達成共識。教育局以個別學校為單位,尊重每所國際學校獨有的情況。另一方面,教育局會透過詳述於本節其餘部分的措施監察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