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学校

我们规定有兴趣的办学团体在开办国际学校前须符合一系列特定要求,以维持国际学校的教育水平及确保其质素。

主页 / 开办学校 /递交申请

递交注冊成为国际学校的申请

学校必须先注冊成为国际学校才可称为国际学校。首次在本港营办国际学校的办学团体如欲在已取得的私人校舍或土地开办国际学校,必须先申请将有关学校注冊成为国际学校。递交有关申请前,申请者应先确保学校符合下述所有开办国际学校的要求,及拟备计划书,详列如何符合有关要求,以及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證明文件。

在计划书内,应说明拟办学校的规模,包括提供的学额和级别(即小学、中学或中学暨小学),以及开设学额的时间。

请把申请书寄交教育局学校注冊及监察组。申请获批与否,按每宗个案的情况而定。申请如未能符合开办国际学校的要求,概不受理。


开办国际学校的要求

  1. 根据《教育条例》(香港法例第279章)注冊,并符合香港有关法例所订的规划、建築物及消防安全规定。
  2. 具备课程计划,即具体说明将提供的国家课程或其他国际课程,并提供充足的课程策略资料,有关计划须与相关教育当局发出的指引一致。
  3. 提供人口状况證据,證明现时香港未能满足对相关课程的需求,以及主要取录非本地学生。
  4. 应把最少70%的学额编配予目标学生,即持有香港特区护照以外的任何其他有效护照的学生或持有学生签证来港就读的学生。
  5. 办学往绩良好,并获得知名评审机构的认证。
  6. 订有可持续的财务计划。
  7. 已物色用作办学的校舍及/或土地
  8. 具备相关领事馆及/或商会发出的推荐信,表明该领事馆及/或商会支持申办的学校,以及其参与营运该校的方式(如有)。